本文主要探讨了以太坊中PBS(Proposer-Builder Separation)的市场结构,特别是关于验证者作为提议者(validator-as-proposer)的合理性,以及Execution Tickets等替代方案。
重新考虑 PBS 的市场结构
代理的代价
我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写关于 PBS 的文章了,鉴于最近几个月在这方面的活动,现在重新讨论感觉是个好时机。这里的一些内容更多的是非结构化的想法,试图抓住那些还不完全清晰但感觉已经足够好可以讨论的联系。
最近关于正式确定 提议者-构建者分离 (PBS) 的提案(Potuz,Terence)寻求协议对当前被称为 MEV-Boost 的市场关系的支持,重新打开了“PBS,该怎么办?”的潘多拉魔盒。
为了构建以下讨论,我将使用我过去做过的一个区分,在 PBS 的两个组成部分之间:
市场结构: 参与市场的各方及其参与的条件。今天,我们的想法是解绑验证者在提议者和构建者之间的角色,并在两个解绑的各方之间进行公平交换,而 Potuz 的设计约束 试图满足这一点。
分配机制: 各方可以签订的合约空间。今天,通过 MEV-Boost,提议者在监听了“即时”无需许可的拍卖中的公开竞价后,放弃了对其整个执行负载的权利。
我对 PEPC 的论点是,正式确定像 ePBS 这样的特定分配机制可能很危险,而我们可以正式确定 验证者执行可编程公平交换的能力,从而允许验证者作为提议者参与承诺的最大自由度。在这篇文章中,我进一步质疑了验证者即提议者的市场结构,鉴于最近提出的 执行票 等提案。最近提议的 ePBS,正式确定了一个特定的市场结构和一个主要继承自 MEV-Boost 的分配机制。市场结构决定了可能的分配机制的空间,我认为 MEV-Boost 在诱导“健康”构建者市场方面的一些限制可能 inherent 于涉及验证者即提议者的市场结构。
MEV-Boost 的核心思想是:验证者被赋予 提议 权利,允许他们在轮到他们时提议一个执行 负载,并从使用这些权利中获得收益。然而,验证者希望将 构建权利 外包给其他人(一个构建者或多个构建者),让他们代表自己决定 区块 的内容。MEV-Boost 允许这种销售发生,同时使其以 批发 和 现货 方式发生。提议者卖掉他们的 整个 负载,而构建者在出价时 承诺 负载 内容。这是一种特定的分配机制,也存在其他设计,例如 Slot或混合拍卖,在这种拍卖中,承诺是使用来自特定构建者的 负载,但没有预先承诺 负载 的具体内容。
在这一点上,似乎最大的协议限制是 验证者 必须仍然是 负载 提议者,他们必须签署一个在 区块 构造方面与他们无关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提议者的签名几乎纯粹是表面功夫,几乎是一种技术上的必需品。与此同时,这种技术上的必需品仍然需要 MEV-Boost 核心的公平交换的复杂机制。有问题的交换是构建者承诺的输出(一个 区块),对抗验证者的签名,验证者在保留自己的提议权利的同时分配构建权利。
操作这种交换的复杂性无法消除,只能转移,允许某些信任假设根据复杂性存在于协议外还是协议内而改变。如果我们认为协议组织和保护构建权利的分配确实是正确的想法,那么协议承担这种复杂性可能是值得的。通过正式确定这种交换,协议继续使验证者 默认 成为执行 负载 的提议者,并且协议提供了使用特定分配机制执行交换的能力,例如“现货,批发 PBS”,或者,如在 Potuz 最近的提案 中,“0-slot early, wholesale PBS”,也就是Slot拍卖。
现在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是否要正式确定一种协议机制,让作为提议者的验证者和构建者相互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也就是说,让作为提议者的验证者拥有可以信任地出售其构建权利的选项。在 最近的 (e)PBS 突破性会议 上提出的一个论点是,这种机制的存在将净化这个市场的供应方,即中继和构建者。对于中继来说,论点是,由于存在协议批准的机制,我们现在可以卸下弄清楚可持续中继经济学的责任。对于构建者来说,我们的想法是,既然存在信任的、协议内的方式,我们现在就可以为进入服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的问题是,这两种假设都没有真正质疑是分配机制还是市场结构本身创造了一个我们认为过于中心化的市场。今天的中继专门用于执行作为提议者的验证者和构建者之间的公平交换,并且没有迹象表明,如果给定不同的结构,它们会以相同的形状或具有相同的经济学存在,或者根本不会存在。构建者也很可能受到中心化力量的影响,因为分配机制的批发和现货性质。因此,正式确定 ePBS 可能会正式确定导致我们试图解决的问题的事情。因此,虽然 ePBS 通过增加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动集来改进 MEV-Boost 的现状,但它是否也会巩固一个从根本上不适应的市场?这些改进是否值得开发成本,它们是否是为协议设置的正确边界?
我们首先质疑市场结构:为什么在第一时间应该 默认 将提议执行 负载 的权利授予验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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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colludingnode@cwgoes 和其他 2 人
但它的 区块 生成者可以是匿名的,而且不是基于声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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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是 区块 生成者与 PoS 验证者不同 - 检查点与 PoS 验证者类似,并且他们具有非常公开的声誉!例如,CEXs。匿名 区块 生产总是好的,我会说,但这与匿名验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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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此推文。请注意,以太坊上 PoS 的原始设计是在良好的旧 PoW 链之上 将 FFG 作为覆盖 进行的。我们会在那个世界中谈论 timing games 吗?将军。
让我们尝试思考一下为什么验证者应该成为 默认 负载 提议者的原因。抗审查性可能是让 验证者 积极参与执行 负载 构建的一个原因。我们希望我们的验证者集的去中心化,这是实现尽可能广泛的偏好的关键工具,在 负载 构建期间得到发挥。然而,当他们使用 MEV-Boost 时,今天的验证者完全放弃了这种能力,或者当他们明天使用 ePBS 时,他们可能会完全放弃它。诸如 包含列表 或衍生物(例如,Multiplicity)的提案的存在是为了补救这种情况,允许 验证者 对 负载 构建施加有约束力但不降低效率 [1] 的约束。然而,这些提案在某种程度上与分配提议权利的问题正交,因为它们约束了任何碰巧拥有此权利的人,无论是另一个验证者还是其他方。
我们关心默认情况下将提议权利归因于 验证者 的原因也可能是:我们关心进行自我构建的 验证者 施加他们最喜欢的排序或使 负载 内容随心所欲,也就是说,我们希望他们保留构建权利以及提议权利。实际上,拥有一个去中心化的参与者集( 验证者 )可以依次轮流构建适合他们的 负载 ,这可能被视为一项功能。Alice 可能希望她的 负载 得到公平的排序,其中公平的定义是 Alice 的特权,并且可能与 Bob 的截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从 验证者 那里移除构建执行 负载 的财产权将是一个问题:我们将不再保证 验证者 获得 选择权 来随心所欲地构建执行 负载 。我个人并不认为这是一个主要问题。首先,市场已经揭示了大多数 验证者 不自己行使此构建权利的偏好,而是将构建委托给其他方。其次,虽然 验证者 通过自我构建对 负载 内容的代理可能很好,但在我看来, 验证者 没有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有理由制作“良好排序的 负载 ”(将抗审查性问题与上一节中解决的问题分开)。请注意,早期的设计(例如 MEV-Burn)保留了将提议权利 默认 分配给 验证者 的做法,同时迫使他们放弃构建权利。
那么,如果协议决定不再 默认 将提议和构建执行 负载 的财产权归属于 验证者 ,而是通过某种机制将其分配给可能与 验证者 不同的各方,该怎么办?如果 验证者 只是构建 负载 的一组第三方实体的简单“传递”中介,那么协议是否应该只关注提议权力的分配?
这就是执行票 (ETs) 的要点,其中一个无需许可的市场允许买家购买提议执行 负载 的权利。这些权利赋予 票证持有人 随机分配,持有人提前几分钟(确切地说多长时间是一个待确定的参数)得知何时他们的票证将允许他们有机会提议执行 负载 。
然后,协议可能不再关心协议可识别的作为提议者的 验证者 与协议不可识别的构建者之间的 构建权利 的公平交换。作为提议者的票证持有人仍然对协议可识别,即使票证持有人可能没有被质押。特别地,如果作为提议者的票证持有人与构建者之间存在任何公平交换,协议可能不再负责:协议在出售票证时已经执行了其分配功能。
对于执行票作为将 验证者 与提议者分离的市场结构的分配机制的可行性,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说服我们市场结构的正确性将说服我们确实存在 某种 机制可以正确地执行分配,ETs 或其他机制,如果 ETs 确实不是正确的机制。
我见过的质疑 验证者-提议者-分离 的市场结构的最有力的论点来自 Quintus Kilbourn 和 Conor McMenamin 在他们优秀的帖子“ 何时出售你的 区块”。在这里,他们区分了 被动垄断者 和 主动垄断者 。在作为 提议者 的 验证者 模型中,人们可以将 验证者 视为被动垄断者,他们只是听取构建者为构建 负载 的权利所做的出价。在 验证者-提议者-分离 的模型中,例如由 ETs 执行的,票证持有人将成为 主动垄断者 ,根据 Quintus 和 Conor 的说法,他“不能被规避,因此能够做诸如建立最低 小费 ,交易必须支付这些 小费 才能包含在他们的 区块 中( 垄断定价)和抢先运行时间敏感型流动,而几乎不用担心追索权。”
Quintus 和 Conor 进一步指出:
[T] 主动和被动垄断者之间的区别在理性模型中并不成立。这种区别更多地源于观察到的 验证者 的行为。可能在长期内, 验证者 无论如何都会接近成为主动垄断者的理性行为。另一方面,外生的声誉问题可能会阻止这种情况。
换句话说,如果 验证者 长远来看趋于理性,那么作为 提议者 的 验证者 和作为 提议者 的票证持有人之间的差异可能不会很大。加速主义者关于这种趋于理性的趋势的论点已经在实践中确立,但是否存在 验证者 拥有的基本属性会阻止他们完全成为主动垄断者?在我看来,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我最近尝试在 彩虹质押框架 下进一步解绑 验证者 的角色。如果在 验证者 可能体现的不同角色(作为证明者,作为抗审查性生产者,作为 负载 生产者)之间没有互补性,那么更有力的论点是,为什么 验证者 的本质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他们趋于主动垄断,以及为什么解绑这些角色可能是一个好主意。
在 验证者 -提议者分离的世界中,存在几乎是分形结构的构造,协议招募的提议者可以再次将构建角色委托给另一个实体,即构建者(或构建者 s ,如果提议者对构建者权利使用不同的分配机制,例如部分 区块 拍卖)。所以总的来说,当我们谈论市场结构或分配机制时,我们需要精确地说明我们对哪个市场感兴趣:是分配 提议权利 的市场,还是分配 构建权利 的市场?
我认为应该全面考虑 ePBS 的实施,与其他选择(如执行票和更广泛的 验证者 -提议者分离)进行比较。ePBS 确实改进了当前 MEV-Boost 市场的某些方面,例如提供对一个无信任路径的访问,并使我们能够正式确定不同的机制,如Slot拍卖。然而,ePBS 主要关注 构建权利 的分配,也许协议不应该关心这个问题。实际上,分配提议权利并放弃对过去的控制和可观察性可能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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