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观点导向不同产品
本系列是李大狗关于元宇宙主题的一系列随笔。
在我的定义中,NFT 是元宇宙的重要技术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很好的元宇宙建设的切入点。
关于 NFT 我最先想探讨的问题是——「实体与虚拟载体」的「主与辅」。
这是我看到对于 NFT 的一篇很不错的价值分析:
NFT当然有其他的外在和内在价值的角度,但在这里我们用固定变量的方法,仅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NFT的价值:
外在:不考虑NFT的因素,这东西在现实中的受众有多大。
内在:这东西的NFT和这东西本身有什么关系?
于是我们得到了下表:
紧密度高官方或者本人认证=IP或者某虚拟事物的所有权或者现实权益 | 紧密度低官方或本人保证独一无二但不与任何权利挂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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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众多 在广泛的群体中被认为有价值的东西 | 著名艺术家的数字艺术品大IP(不是大IP的NFT,而是官方认证并且法律认可这些NFT=IP) | 虚拟世界中的重要时刻,限量版奢侈品,一些大IP的没有任何权益的NFT,NBA big shots,相当于明星签名 |
受众少仅有少部分人认为有价值的东西 | 一般艺术家的数字艺术品,小众IP,游戏卡牌或者道具 | 一些小众流行meme,小众IP的没有任何权益的NFT |
在这里,我们不去讨论 NFT 和 NFT 与其代表的东西紧密度低的情况,仅探讨紧密度高,且对应的东西为实体(如手办、茅台)的情况,原生的虚拟实体(如加密艺术)在本系列其它文章中另做探讨。
那么我们会发现,「实体与虚拟载体的主与辅」 是一个很有意思而且不同人之间观点差异很大的问题。
我们可以画出一个坐标轴,在这个坐标轴上越靠左,越认为实体的价值大;在这个坐标轴上越靠右,越认为虚拟载体的价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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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价值大 虚拟载体价值大
有了这个坐标轴之后,我们就可以在坐标轴上取不同的点,分析一下该点所代表的观点、相关的人物/事件、与这个观点下可能出现的产品。
让我们按照坐标轴从最左到最右的顺序进行讨论。
这个观点彻底否认虚拟载体的价值,虚拟载体可以作为一种标识而存在,但是脱离了实体是没有意义的。
个人认为,如果不讨论额外的附加价值(接下来会讨论到),那么把经典美术作品粗暴 NFT 化则可以归入这一类。把梵高的原画直接做成 NFT,虚拟载体不会存在任何价值。
给 0x01 中的虚拟载体进行价值附加,便「进化」到了 0x02。
在这种模式下,因为我们可以进行任意的价值附加,因此可以有很多有意思的玩法,存在一定的想象空间。
例如,我现在有一个「周杰伦」的珍藏版 CD,我将它做成了 NFT,同时给这个 NFT 进行了价值附加 ——周杰伦演唱会 VIP 门票。但是,去演唱会我需要证明我同时持有「珍藏版 CD」与其对应的 NFT。
所以,本质上来说,这种思路实际上是在给已经存在的实体产品赋能,也适用于已有实体产品市场的个人/组织,为已有的实体产品市场提供更多玩法。
有别于 0x02,这种模式下「虚拟载体」才是本体,实体是虚拟载体的附属。
例如,我现在发行一个 NFT,持有这个 NFT 每年都能参加周杰伦的生日会。在生日会入场的时候,只要证明自己有这个 NFT 就行了。同时,发行方还奖励给 NFT 的持有人一个专属的周杰伦手办。
这种情况下虚拟载体价值大于实体价值,实体的意义在于「具象化」——有时候这种「具象化」是必要的,毕竟你也不能将 NFT 摆在展示柜里。
在这种观点下,会出现这样的行为:
经过激烈角逐,最终《白痴》被 Injective Protocol 区块链公司花费 9.5 万美元买下(约合人民币 61 万元),然后他们开了一场直播,点了一把火,在直播中彻底烧毁了它。
正当人们目瞪口呆时,Injective Protocol 区块链公司宣布,烧完画后,他们会通过 SuperFarm 区块链技术使该画作数位化保存,以 NFT(Non-Fungible Token)形式出售,拍卖《白痴》的电子版本所有权,把收益捐给慈善组织。
对这种观点不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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